第355章 逻辑对冲【求月票】(2/2)
“那可是十三岁的孩子啊,他甚至感直接抹除故意杀人,换个意外致人死亡难道在他眼中,他的委托人杀个孩子难道只需要被判三四年吗!?”
“被告人吕雄,极有可能错觉并未持续太久,对方可能识破幻觉,却依旧扣动扳机酿成命案。”
“那么”
“对方的逻辑链很明确,要是没准备的情况下确实会感到猝不及防。”
公诉方几个检察官回味一番徐良的话,旋即感到些许后怕。
“很明显,被告人吕雄,犯有间接故意杀人罪!”
对方偏偏用主观意念说了最后一句话,那这想法合该侧面验证自己的逻辑!
不过这里是法庭,这些话也只是压低了声音小声交流着。
能力自然骇然,所学法例早已铭记于心倒背如流!
从人体的生理结构上来讲,在没有精神病的加持,对方就不可能出现证言中所描述的情况!
吕雄所言,他是看到了野猪,旋即追了数百米。
“而联合案情我方受害者是否意识清晰!?”
“那,为何要故意抹掉最重要的一点,即‘主观故意的认定’!?”
“而被告人的本意并非杀人,而是猎猪,相比起致人死亡,猎猪才是他所谓‘明知的结果’,而扣响扳机后的受害者死亡,才是意外!”
当审判席上,三个法官稍稍消化公诉方的观点后。
“对,没错,就是这样,我就说怎么有点不对劲,原来是少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吕雄怎么可能是意外致人死亡!”
“怎么感觉好像逻辑都很严丝合缝?”
毫无疑问,他们想让吕雄死!
公诉方有检察官沉声道:
三个法官迟疑起来,不断讨论着。
“对方上述所言,被告人因精神并无问题,所以真实情况与证言可能存在偏移。”
此话落下的刹那,黄仁内心便‘咯噔’一声响起。
他是检察官,三十多岁,便坐上中级法院小组组长的检察官!
不给公诉方任何反驳的机会,徐良便再次开口道:
“主观故意的认定,在司法认定要点中又分为两点。”
说着。
话音落下。
一旁的审判员孙湖若有所思的说道。
黄仁语气加重,说出的话犹如重锤一般砸在众人心头。
虽能瞒得过杨若兮等人,却瞒不过徐良的耳朵,只不过他面无表情,很明显不会被影响到。
理论上,没有精神病的话没道理幻觉会持续如此长的时间。
“被告辩护到底在搞什么?混淆视听吗!?”
当你反应过来后,这幻听幻视就会立即消失。
常人听到幻听,最多就是一两句话,甚至是只有几个字。
“一,直接故意,如行为人明知持刀刺向心脏必然致死,却依旧主动追求这一结果。”
徐良顿了顿,他举起一份文件。
但好在
当张博视线扫到自己的时候,黄仁就知道轮到他们发言了。
所以
公诉方的检察官开口说道。
黄仁眸光一凝,目光化成一柄锐利的剑,瞬间刺透空间射向徐良。
“其次,我方请问,司法中所判定间接故意杀人,指的是否是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
“是否能说明,只要我方能证明证言的合理性,那便不构成所谓的间接故意杀人!?”
张博眉头紧蹙,呢喃着开口。
更别提证言中,所谓高强度高集中注意的捕猎了。
他们是提前有准备的,早就做好了预案!
话毕。
“很明确的间接故意杀人,虽然只是间接,却依旧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只是情节较轻而已”
预案不多,但徐良所提出的角度,恰好就是预案中的其中之一!
四次精神无碍!
“二,间接故意,如行为明知开枪会集中路人,却放人这种危险发生。”
比如幻听。
大多人都是情绪化的。
“间接故意,指的是在明知道结果的情况下,还故意促成这件事的发生。”
而听审席众人听到这话,瞬间心情激动,投向黄仁。
至于审判席
他好似已经知道了徐良要说什么。
只有精神病比如精神分裂。
“警方以及检察院针对被告人吕雄,已经做出四次有关精神上的鉴定,四次鉴定结果均为没精神疾病。”
“根据此证,联合证言中所描述双方追逐数百米才致胡华死亡。”
黄仁面色一动。
但是!
而吕雄呢?
三人商讨片刻,旋即看向黄仁。
只是
“联合客观上,受害者胡华死亡这一事实。”
“被告方,你方刚才所说,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构成氛围主观与客观。”
听审席众人眼前一亮,呼吸稍稍焦灼。
说着。
“这好像也有道理啊。”
徐良眼前一亮,看着对方大喜。
“在对方眼中,明知所谓的‘野猪’可能是人,但却没有确认,依旧开枪,致使受害者胡华死亡!”
“首先,公诉方,你方忽略了一点。”
他好似想起什么,立马反戈徐良一击。
就这点幻觉,还得是精神涣散的情况下所听到。
“确实,故意杀人的逻辑链并不构成”另一个审判员点点头。
“意外致人死亡”
“”
“不是,徐良到底收多少钱?杀人犯都要给辩护吗!?”
“很明显,这并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有道理啊,证言上描述的很清晰,对方杀人时好像并不知晓那是个人”
徐良逐渐开口了,只见他的口唇张开,缓缓道:
“被告人吕雄,明显犯有第二点,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公诉方,你方所判定纯属主观上的个人意念!!!”
为什么?
“自然是意识清晰!”
“公诉方有理由怀疑,被告人吕雄在杀人时,极有可能并未看到长时间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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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精神鉴定!
当即。
片刻后。
他们是真能二十四小时,注意力集中的情况下还能听到不间断的声音的!
毕竟,对方所说的道理确实很明确,生理结构与证言和鉴定完全不符,确实是很尖锐的角度。
这是有关吕雄的心理鉴定报告!
“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进行佐证!!!”
公诉方。